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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秘字第110303498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遴聘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各級學校教師、學者專家、臺北市教師會推薦、本局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 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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