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期間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0
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秘字第093312647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