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共同參與公共事務,捐贈人行道 座椅,以提供市民休憩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委任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執行。
- 第 3 條捐贈人行道座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圖說,向新工處申請,經審查核准 後始得設置,並由新工處管理維護: 一 座椅之形式、數量及詳細設計圖說。 二 設置位置平面圖。 三 捐贈人名稱、識別標誌圖樣及其製作方式。 前項捐贈之人行道座椅,新工處得與捐贈人訂定認養契約,由捐贈人管理 維護。
- 第 4 條捐贈人行道座椅以先申請者為優先。但經新工處檢討仍有設置空間者,以 次申請者補充,並以此類推。再補充設置座椅之形式應與先設置者相同或 相近。
- 第 5 條人行道座椅之形式,應依本辦法所附圖例選用。但如採其他形式,新工處 得依個案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查,並得提供座椅參考圖樣供捐贈人選用 。
- 第 6 條捐贈之人行道座椅以集中設置為原則,每案數量不得少於二張。
- 第 7 條人行道座椅之設置,應避免與本府街道家具整體經營設置之位置重疊,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機關、學校、公園、市場或公車站牌周邊,且寬度(含退縮之無遮簷 人行道)在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 二 座椅最外緣投影與臨車道之人行道鋪面起始線,淨距在四十五公分以 上。 三 設置於公車站牌區之座椅應朝向車道,座椅最外緣投影應距路緣至少 七十公分以上。 四 設置於公車專用道候車區之座椅由新工處會同本府交通局及都市發展 局審查辦理。 五 距離道路交岔口十公尺以上。
- 第 8 條捐贈人得於每張座椅適當位置設置標誌牌一面,其規格以五百平方公分為 限,牌內載明捐贈人名稱及識別標誌。 捐贈人不得於人行道座椅設置廣告物或宣傳標語。
- 第 9 條新工處受理捐贈座椅,其形式或設置地點,涉及交通或周邊景觀之配合者 ,應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及所屬交通管制工程處等相關單位會勘 審查。
- 第 10 條捐贈之人行道座椅於設置完成後,應辦理捐贈及移交事宜。
- 第 11 條捐贈設置之座椅,如因品質不良、損壞者,新工處得將座椅拆除。但認養 契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捐贈設置之座椅,如因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或政策上之需要,新工處得將座 椅拆除或遷移他處設置。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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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0499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