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委 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八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產業發 展局局長、交通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及觀光傳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會務;置幹事 八人,由本府文化局三人、本府財政局、產業發展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及觀光傳播 局各指派人員一人兼任,襄助執行長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 六、本會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依 序由副主任委員、執行長代理。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11
臺北市文化產業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1007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6、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