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 委員擔任;其餘委員十人至十二人,由本府參事一人及下列機關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 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本府民政局。 (三)本府教育局。 (四)本府工務局。 (五)本府交通局。 (六)本府社會局。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 (九)本府財政局。 召集人並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具有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之。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府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出席會議。
- 四、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推動小組有關事務;幹事若干人,得由召集人指派本府有關機關及法規委員會派員兼任 之。 本推動小組設下列工作小組,受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指揮監督,並由幹事依任務分組辦 理相關幕僚工作及聯繫事宜: (一)年度計畫工作小組。 (二)法規鬆綁工作小組。 本推動小組委員會議議題之研擬及提案,得洽請本府有關機關協助規劃辦理。
- 五、本推動小組視業務推動及議題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六、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以實際開會之月份按月支領兼職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1-2001
臺北市政府法規研修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0934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