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高土地增值稅查定作業行政效率,訂定本要點。
- 二、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收件人員,對於申報現值欄有錯誤 、缺漏、塗改、挖補情事不能收件外,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經當事人更正並註記刪 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准予受理收件。不能收件情形如有收件, 應予退案。
- 三、受理轄區申報書時,應行辦理事項: (一)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後,應於土地增值稅公文管理系統列印收件貼紙畫面鍵入 分處代號,由電腦自動配給收件號碼,並列印收件貼紙一式五張,分別黏貼於申 報書、土地移轉契約書或所掣發之收據。 (二)完成收件作業後,依申報書所載鍵入土地標示、權利範圍、納稅義務人及土地承 受人姓名、案件別、契約日期等資料。 (三)符合一般用地案件櫃台化作業之申報案件,應於申報書上加蓋「櫃台化作業案件 」印戳。 (四)因機具或傳輸線路故障致無法電腦自動配給收件號碼時,應先行收件並掣發收據 ,於故障排除後電話通知申報人該申報案之收件號碼,以利申報人查詢案件處理 情形。 (五)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均應逐案收件給號、掣給收據並列印收件三聯單,乃逐 日列印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索引簿,裝訂成冊以供查詢。 (六)收件人員對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報案件,應於申報書第四聯加蓋「 已通報資料中心查詢」章,並列坤自用住宅查詢通報單,交由自住查詢管制人員 登錄建檔清單陳核,以通報查明是否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查詢案件回覆 清單及回覆通知書則由自住查詢人員統一定期列印後,將回覆通知書第一、二聯 送請承辦人員簽收。 (七)政府徵收、法院拍賣、公有土地撥用之移轉案件,依一般文書處理收件後由股長 指定人員辦理。
- 四、受理轄外(跨區)申報言時,應鍵入土地所在分處代號,經由電腦連線作業,代收案件 之收件號碼承接原土地所在分處之收件號碼,其收件作業方式比照三、方式辦理,並為 以下之處理: (一)收件人員受理之跨區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於每日下班前按分處別列印土地增值 稅代收文送件清單一式二聯,清單上載明代收、收件單位、列印日期、收件號碼 、代收件日期及件數等資料,於次日將該代收清單及代收案件以公文交換方式分 送土地所在分處。 (二)土地所在分處,申報書收件人員收到代收清單及代收案件後,應即核對上述資料 並於清單上簽收,一聯回送代收分處,一聯裝冊備查,並依本作業要點六辦理分 案,於土地增值稅收文掛號檔鍵入承辦人姓名後,列印收文四聯單併同申報書, 分送承辦人簽收辦理。 (三)跨區收件之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因尚需彙整移送土地所在分處,其承辦期限由程 式控管為一般收件方式再加一天。 (四)為利檔案之管理,跨區受理之案件,如何原鍵入分處別代號錯誤,或於列印收件 貼紙時因機件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號碼空號未使用時,應按日列印土地增值稅 收件空號清單,註明空號原因併作廢收件貼紙,陳核後裝冊列管。受理轄內之案 件亦同。
- 五、受理櫃台化作業案件應注意事項: (一)實施櫃台化作業以八十年七月一日以後申報取得土地或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 免稅證明書之一般用地申報案件為限。 (二)作業時限為一日(一個工作天),相關配合作業皆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三)下列案件不列入櫃台化作業: 1.合併或共有物分割案件。 2.專案合併准予記存案件。 3.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4.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 5.適用最低級距稅率課稅案件。 6.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土地案件。 7.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稅案件。 8.申報現值錯誤或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案件。 9.申報人同時申報五件以上案件。 10.同一申報案納稅義務人五人或權利人十人以上案件。 11.申報收件後通知補正案件。 12.每一申報土地現值或同一申報人同時申報二件以上其中一件以上土地現值在二十 萬元以上或移轉面積在一五0平方公尺以上案件。
- 六、收件人員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分案: (一)應接受理適用一般稅率之申報案件依序每五件輪流分案,但適用特殊稅率案件依 序每一案分配且無論基地筆數多少,仍分同一承辦人辦理,同時出售二地以上之 自住申報案件,亦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之申報案件適用一般稅率者,以分配與 同一承辦人為原則,如遇大批或特殊情況(例如國宅申報案件)時,由股長彈性 決定,一次分得案件件數如超過基準數時,俟下次分案時予以扣抵一次,餘類推 。 (二)分案時除應將申報書第一、二、四聯依(一)規定送由承辦人簽收辦理外,並應 將第三聯送厘正人員查註地價稅稅籍號碼及查明有無開徵工程受益費,如有應將 開徵之工程名稱及底冊號碼併同查註,再送請查欠人員辦理查欠事宜,倘發現有 漏課地價稅情事,應請地價稅承辦人員補徵之。 (三)承辦人員對於分配承辦之案件,應即點收並於三聯單上簽收,分案人員應將簽收 聯依序裝訂成冊備查。 (四)承辦人員對於分配承辦之特殊案件,如發現係原承辦經申請撤回後再重新申報之 案件,應即簽請迴避,不得逕予核稅。
- 七、承辦人員於收到申報書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一)核對申報書第四聯申報事項無誤後,應查註適用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於「現值 審核人員意見,攔加蓋職名章,經線上調閱查對原地價檔上課稅資料與申報書資 料相符,且有查註代號者(1:地政單位與稅捐處原地價檔相同,2:稅捐處多 ,經核對正確,3:稅捐處缺,經核對正確,4:核稅直接轉檔,5:非申報移 轉案件,6:公有土地),即列印原地價檔維護建檔附案。 (二)原地價檔上課稅資料,查註代號缺漏或雖有查註代號惟與申報書資料不符者,應 檢附臺北市都市土地卡(都市土地卡)及前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查定表,或地政機 關移送之合併、分割分算地價表,或繼承移轉資料等影本或本次移轉持分所占前 次移轉分次取得之比例計算表或原地價其他證明文件附案。 (三)同一申報案若有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分別填寫「稅額查定基本資料表」 (若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及持分均相同者,免分別填寫),如有分次取得須 比例分算其原地價者,亦應檢附分次取得之比例計算表。 (四)各項資料不得以鉛筆註記如有更正應蓋職名章。各項查填資料經覆核後,由承辦 人或專人登錄,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課稅資料輸入後,即列印繳款書 或免稅證明書,特殊案件應俟陳判核准後,始可登錄、列印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如登錄錯誤,應予作廢另行登錄,不得塗改。
- 八、為落實查定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覆核: (一)覆核業務由六職等以上稅務員辦理:但案件較多分處,得增加遴選一至二位資深 績優稅務員擔任。 (二)覆核範圍為移轉面積、移轉現值、前吹現值(包括坪及平方公尺單價換算)、增 繳地價稅、加減徵及計算式等項目,並負實際覆核責任,如有錯誤應負行政上連 帶責任。
- 九、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檢附前次移轉現值有關基本資料(即原地價檔或前次移轉土地增 值稅查定表,或地政機關移送之合併、分割分算地價表,或繼承移轉資料等影本)附案 陳判,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決行。
- 十、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通知補件或向他機關函查事項,應於收件三日內辦理,如有多項 需補件或函查情形亦應一次辦理;發文時應會收件管制人員登錄補件日期,申請人補件 或他機關函復時,亦同。
- 十一、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經陳判核定後應行辦理事項: (一)承辦人員於查定土地增值稅後,應將稅額以定稿函知申報土地移轉雙方當事人 及代理人。惟符合「櫃台化作業案件」免再核發通知函,由承辦人員以簽存方 式結案。另申報案涉及二親等或權利人(承受人)年齡未滿二十五歲之買賣案 件,乃案檢送相關資料函送國稅局查核運用。 (二)將「每平方公尺移轉現值」、「應納稅額」、「資料號碼」填入申報書第一、 二聯內,併同第四聯由承辦人員、覆核人員、股長審查核章後,於核發土地增 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次日送達管轄地政事務所核對及辦理登記,但核稅 前申請撤回申報者,免予移送。 (三)申報書第一、二聯送地政事務所後,如有稅額或其他事項更正或申請撤回申報 者,除函復申請人外,並應以副本抄送地政事務所。 (四)申報書第一、二聯之移送不得委諸代埋人或申請人轉送。
- 十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行辦理事項: (一)填寫處理意見表,由土地稅線上登錄十七畫面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房屋、營業 稅查詢作業及房屋稅線上查詢畫面「列印土地稅主檔線上查詢作業畫面、房屋 稅主檔現值查詢、運用房屋稅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作業、房屋稅課稅資料查詢 及房屋稅「稅籍查詢|歷史資料」檔畫面,將畫面所載房屋稅課徵情形及營業 登記或擅自營業資料註記於處理意見表;惟電腦檔上所登錄營業稅資料與房屋 稅課徵情形核對不一致時,應會請營業稅、房屋稅業務單位重核。另應運用戶 役政連線作業系統電腦查明戶籍設籍情形,必要時亦得將地價稅資料查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函向國稅機關查明移轉土地地上房屋有無申報租賃所 得,但每年一至四月(以原因發生日為準)承辦之案件,免予函查上一年度之 租賃所得: 1.土地所有權人未附無租賃申明書者。 2.情形特殊,經分處主往核准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簽報分處主任核准後,指派二人至現場勘查並以附有 日期之相機拍照存證: 1.地上房屋有合併、打通使用情形。但地上建物如為不同樓層惟登載於同一建物 權狀且設籍於同一房屋稅籍紀錄表、附有房屋各樓層使用情形申明書者,免至 現場勘查。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仍應現場勘查核實認定: (1)建物樓層達三層樓或移轉土地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上者。 (2)房屋稅籍紀錄表登載之建物層數與權狀不符或有其他特殊註記者。 (3)房屋稅與營業稅資料不一致者。 (4)房屋稅非全部按住家用稅率核課者。 2.拆除改建之情形。 3.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以建物勘測成果表(圖)代替之情形。 4.行政救濟案件。 5.其他經書面審查發現有疑義之重大特殊案件。
- 十三、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即填寫文件傳其單,傳其至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查詢移轉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劃定情形暨其都市計畫書 記載之取得方式」,俟該局傳真回復後再據以辦理核課事宜。
- 十四、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行辦理事項: (一)一般農業用地書面審查案件:承辦人員應即審核所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所載資料是否與申報書相符及其有效期間,如係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 之農業用地,應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主農業用地證明書。 (二)「視為農業用地」需現場勘查案件:應函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轄區地政事務 所及土地所有權人,安排會勘日期並簽報分處主任核准指派二人至現場會勘, 以附有日期之相機拍照存證,同時製作會勘紀錄表,由受邀會勘人員查註意見 並簽名。承辦人員應填寫處理意見表,由土地稅線上登錄十四畫面查詢整筆土 地課稅情形並列印,將畫面所載課稅情形及現場會勘情形註記於處理意見表。
- 十五、地政與稽徵機關聯繫事項: (一)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時,除審核土地登記事項外,請就所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款 書之「每平方尺移轉現值」、「移轉面積」、「應納稅額」與稽徵機關依十一 、(二)(三)提供之資料核對,如其「每平方公尺移轉現值」或「移轉面積 」經核對不符者,請於二日內退還原核稅稅捐分處查明補正,以收相互勾稽之 效。「應納稅額」經核對不符者,請於二日內行文原核稅稅捐分處查明外,登 記案件繼續辦理。 (二)地政事務所反通報之申報書第二聯,由地價稅業務單位釐正人員收件裝冊保管 ,俟資訊室產出數字清單後,應於十日內釐正稅籍。
- 十六、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經陳判核稅後,應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登錄人員依據申報書稅額查定基本資料表資料登錄建檔、列印繳款書後,在申 報書第四聯加註底冊號碼送交核稅承辦人員核對並填寫通知函稿,陳判後函稿 交由管制人員通知納稅義務人、權利人或代理人,繳款書應依查欠人員查欠資 料查註有無欠稅費戳記後,交由發單人員郵寄或由納稅義務人(代理人)簽收 領取。 (二)收件管制人員應逐日檢查已逾期未銷號案件,列印土地增值稅查詢單會送承辦 人員催辦並查註逾期原因後送分處主任核章,乃於每月十五日按收件序號列印 各申報案件辦理情形索引表,陳判列管。 (三)查詢自住管制人員應依財稅資料中心規定之期限,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案 件回覆清單、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未結案件回覆清單及回覆通知書陳判列管 ,並將其中回覆清單一聯回報財稅資料中心。 (四)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第六聯(查定表)隨案存檔;第五聯(查定表)應按年度、 地號、序號裝訂成冊備查。 (五)管制人員應逐日將已完成核稅作業之申報書第一、二聯,產製申報書移送單或 填註申報書簽收簿或製作公文,以限時雙掛號郵寄或逕送管轄地政事務所。
- 十七、逾期未繳納案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增值稅發單後,逾滯納期限屆滿十日仍未繳納者,資訊室應於每月十日列 印欠稅清冊二份,一份由管理單位留存,一份送業務單位。 (二)業務單位應於五日內調閱地籍地價電傳視訊系統─土地所有權部,查明欠稅土 地是否已完成移轉登記: 1.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業務單位應行文管轄地政事務所,請其提供欠稅 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檢附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俟收到影本後 即移請電作(資訊室)、稅管理單位查明欠稅究係漏銷號或未收到銷號聯或其 他原因,如有不法情事,應即時簽報處理。 2.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業務單位應函請當事人(以雙掛號郵寄)限期 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如當事人行蹤不明而退回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如經通知而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即依土 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 十八、行政救濟案件,除應指定專人管制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行政救濟案件登記簿外,乃應 由承辦人員會請管理單位登錄欠稅管理檔,以為註記。
- 十九、為加強檔案管理,資料整理人員不得與收件人員為同一人,並確實依照公文處理程序 及本處訂頒之「土地增值稅檔案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 二十、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法規若有修正,應依修正後規定 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18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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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9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0)北市稽財乙字第9061117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