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 條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林業經營設施:指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 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 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 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二相關規定。
- 第 21 條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自產養殖水產品集貨、包裝使用 之設施。 五、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四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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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40012236A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之附表二及第21條條文之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