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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00012001A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之附表五
  • 第 23 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能源化或材料化所需之 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 ,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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