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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0902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條文
  • 第 4 條
    獎勵金發給金額計算如下: 一 超額進用機構: (一)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按該 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 (二)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每週工時達二十小時,每小 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且當月薪資或連續月薪資合計達基本工 資者,以一人核計,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連續月薪 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二 非義務機構: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發給獎勵金,其發給金額依前款 規定計算。 前項第一款超額進用及第二款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須連續進用滿六個月, 自第七個月開始獎勵,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月止。 第一項第一款超額對象之認定,以達法定足額進用人數後所進用之身心障 礙員工為基準。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連續進用滿六個月以上者,獎勵期 間最長至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為止。
  • 第 7 條
    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於每年一月、七月之第一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 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獎勵金,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應於三 個月內掣據請款,逾期申領者,視為放棄: 一 申請表。 二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三 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者)影本 。 四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 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卡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六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 七 身心障礙員工出勤記錄影本。 八 本市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證件影本。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採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採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 送達主管機關為準。 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之文件,於第一次申請時已提供者,得免檢具。但 有異動時,應檢具異動後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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