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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18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6、7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一 產業發展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研議及認可公告。 二 都市發展局:本辦法之擬(修)訂、協調作業及催繳回饋金作業。 三 地政處:提供本辦法所稱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值。 四 商業處:受理次核心產業使用之申請業務及回饋金開立回饋金繳款書 作業。 五 建築管理處:核算回饋金作業。 六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按年提供分期繳納案件之申請人房屋稅籍異動清 冊供都市發展局辦理分期回饋金催繳作業。 前項第一款之認可公告,應載明產業應依本辦法辦理回饋,如未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有關收取回饋金之作業程序,由本府定之。
  • 第 5 條
    回饋金採一次繳清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前繳清;採分期 繳納者,應填具分期繳納切結書,並繳清第一期回饋金後,始得核准次核 心產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商業處受理分期繳納之案件,應於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後通知產業發展局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應於獲得通知後彙整造冊,於次年三月底前提供整理後 申請人房屋稅籍異動清冊,供都市發展局作為回饋金及利息催繳作業之依 據。
  • 第 6 條
    申請人於分期繳費期間其所有建築物如停止作次核心產業,或改為符合規 定之產業,得向商業處申請變更營業項目及停止繳納回饋金,已繳納之回 饋金不予退回。 已申請停止分期繳納回饋金建築物之原址重新申請作次核心產業時,應重 新核算回饋金。 建築物產權移轉變動時,新所有權人得繼續分期繳納。 前三項情形,執行機關應副知有關機關。
  • 第 7 條
    回饋金採取分期繳納者,其分期繳納之回饋金,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繳 納完畢。 申請人或新所有權人未依限繳納回饋金及利息,經都市發展局催繳二次後 仍不履行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移送商業處廢止其 原核准有關次核心產業之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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