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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31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6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本府所屬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一 產業發展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研議及認可公告、受理次核心產業使 用之申請及次核心產業之認定。 二 都市發展局:本辦法之擬(修)訂、協調作業。 三 地政局:提供本辦法所稱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值。 四 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算回饋金作業、核准及廢止次核心產業使用。 五 都市更新處:開立回饋金繳款書及回饋金收取與催繳作業。 六 稅捐稽徵處:按年提供分期繳納案件之申請人房屋稅籍異動清冊,供 都市更新處辦理分期回饋金催繳作業。 前項第一款之認可公告,應載明產業應依本辦法辦理回饋,如未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有關收取回饋金之作業程序,由本府定之。
  • 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核准其建築物作次核心產業使用時,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建物登記簿謄本、門牌整編證明及建物使用執照存根,向產業 發展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由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之。 回饋金採一次繳清方式辦理者,應於繳清後始得核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採分期繳納者,應填具分期繳納切結書,並繳清第一期回饋金後,始得核 准。 都市更新處於收取回饋金後,應通知建築管理工程處、產業發展局及稅捐 稽徵處。 稅捐稽徵處應於獲得通知後彙整造冊,於次年三月底前提供整理後申請人 房屋稅籍異動清冊,供都市更新處作為回饋金及利息催繳作業之依據。
  • 第 6 條
    申請人於分期繳納回饋金期間,其所有建築物如停止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或改為符合規定之產業者,得向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停止作為次核心產業 使用,並停止繳納回饋金。但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回。 已申請停止分期繳納回饋金建築物之原址重新申請作次核心產業使用時, 應重新核算回饋金。 建築物所有權變動時,新所有權人得繼續分期繳納。 前三項情形,執行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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