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水利會依規定撥繳之收入。 (二)水利會職員依規定自繳之費用。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經水利會或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費。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由水利會依法撥繳之金額,應按年編列預算直接撥繳本基金;第二款所定職 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水利會按月自薪額中直接撥繳本基金。 本基金中由水利會及水利會職員共同撥繳之費率,由臺北市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 稱產業發展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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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2003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0973032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