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 第 6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