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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公民投票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50521號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35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提 請總統任命之。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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