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提 請總統任命之。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