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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工土字第111303667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之「工程委託代辦協議書(範本)」;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洽辦機關應於初擬構想時,檢送使用需求等有關文件資料,請代辦機 關辦理興建可行性之法令檢討(含工程概算、分年經費需求等)。 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合意委託代辦時,雙方應簽訂工程委託代辦協議 書(如附件),洽辦機關並應編定完整之興建計畫(包括土地及地上 物之處理方式、整體興闢計畫期程、環境影響評估等計畫書及會議紀 錄)、相關專業團體及當地居民開會研商紀錄等相關文件資料,作為 協議書之附件。 公共建築新建工程,除前二項規定外,洽辦機關應檢送使用需求(含 用途、概算面積等)、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都市計 畫說明書等文件正本、可建面積分析、使用空間與機能需求及未來需 求變動時之因應措施、參建機關與使用單位等相關文件資料,作為協 議書之附件。 公共建築新建工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 則」提出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設計準則,由洽辦機關與 代辦機關協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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