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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工土字第10130083200號函修正所附之工程委託代辦協議書(範本)
  • 三、公共建築新建工程,如擬請代辦機關代辦者,洽辦機關應於初擬構想時,檢送使用需求 (含用途、概算面積等)、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都市計畫說明書等有 關文件資料正本,請代辦機關辦理興建可行性之法令檢討及可建面積分析(含工程概算 、分年經費需求等)。 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合意委託代辦時,雙方應簽訂工程委託代辦協議書(如附件),洽 辦機關並應編定完整之興建計畫(包括土地及地上物之處理方式、整體興闢計畫期程、 環境影響評估等計畫書及會議紀錄)、使用空間與機能需求及未來需求變動時之因應措 施、參建機關與使用單位、相關專業團體及當地居民開會研商紀錄等相關文件資料,作 為契約之附件。 公共建築新建工程以外之工程,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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