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工程施工、驗收、接管、保固作業階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代辦機關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府有關規定,辦理開工、施工、 監造、結算及驗收等事項。 (二)於施工作業期間,代辦機關應適時邀請洽辦機關至現場瞭解 施作狀況。 (三)工程執行中必須辦理變更設計者,除依本府有關規定辦理外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如涉及需求計畫內容之變更,由洽辦機關彙整後,洽請代 辦機關依現場施作完成情形,檢討確認變更之可行性,並 作成紀錄;若屬可行,則由洽辦機關依規定程序簽請核准 後,函知代辦機關配合辦理,並由洽辦機關追蹤管控辦理 結果;未盡之事宜,由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於委託代辦協 議書中約定。 2.如變更非由需求計畫內容變更造成者,由代辦機關邀請相 關單位現場勘研處理並作成紀錄;若須辦理變更設計時, 則由代辦機關與洽辦機關協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並由 代辦機關追蹤管控辦理結果。 (四)代辦機關於各分標工程變更設計議價時,須通知洽辦機關派 員列席;完工初驗及驗收,應派員會驗,驗收合格同時接管 。但屬分標之工程,於全部完成驗收前,洽辦機關如須請代 辦機關代管時,代辦機關應予代管至洽辦機關可使用本工程 時為止。 (五)工程未完成正式驗收作業前,如有先行使用之必要,得就該 部分依規定先行辦理驗收或查驗,並依規定程序核發該部分 工程款,同時交洽辦機關或該公共設施權管機關接管使用, 並開始起算保固期限,且由洽辦機關或該公共設施權管機關 負責維護保養及耗材之更換。 (六)代辦機關得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協助洽 辦機關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並協助洽辦機關向本府申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及請領登 記執照,俾利洽辦機關接管後,執行用電設備之維護工作。 另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登記及請領登記執照作業,洽辦機關 應配合於代辦機關申請正式送電前完成,洽辦機關並應督導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參與代辦機關舉辦之各項用電設備訓練講 習,以熟稔各項電氣系統、設備之操作管理及維護要領。 (七)建築物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洽辦時,該建築物公共部分,應 由第四點洽辦機關之代表機關配合辦理驗收及移交接管作業 。 (八)洽辦機關應視需要,預先檢討編列工程接管及啟用所需之相 關經費,並應於工程接近完工階段,配合先行準備接管與啟 用相關作業。 (九)代辦機關應於正式驗收合格移交接管後,將建築執照或建築 許可文件、驗收合格文件副本、機電設施使用手冊及竣工圖 說等相關資料,送洽辦機關收存續辦。 (十)工程於正式接管後之保固期限內,如發現有屬工程契約保固 範圍之瑕疵,得由接管單位或洽辦機關主動通知廠商依契約 檢修,並副知代辦機關,後續由代辦機關督導該廠商依契約 檢修完成,並副知洽辦機關;如因使用、管理或保養不當而 發生不屬廠商保固責任之瑕疵損害,則由洽辦機關自行處理 。代辦機關於退還保固保證金前,應先徵得洽辦機關之同意 。 (十一)代辦工程完工後,洽辦機關如有原委託代辦協議書約定以 外之其他需求,應由洽辦機關自行辦理或另案委託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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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1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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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土字第1103021302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