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營利事業登記及公司增資或新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 投資計畫書。 四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但新設立公司得以依稅捐機關 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五 申請補助項目之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 第 4 條產業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就申請獎勵內容於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據 以提報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核。但申請 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 第 7 條適用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獎勵補貼者,投資人應於每年實際支出 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向財政局請領補貼款,並副知產業 局: 一 補貼撥款申請書。 二 領據。 三 申請各項獎勵之相關憑證。 前項申請案文件不全者,由財政局明定應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補貼。
- 第 9 條為查明投資人有無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財政局得會同產業 局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實地查核投資計畫執行成果,投資人應詳實提出報 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不得拒絕。違反者,得撤銷或廢止本自治條 例之獎勵、補貼。
- 第 11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會同財政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4004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24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7、9、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