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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教七字第09304783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監督、輔導及改善棒球比賽使用天母 棒球場,對周圍環境品質影響,特設置天母棒球場環境品質監督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棒球比賽期間 (前、中、後) 交通維持計畫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 議事項。 1 接駁公車設置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2 交通疏導人員安排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3 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4 其他與比賽期間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事項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 事項。 (二) 棒球比賽期間 (前、中、後) 環境保護計畫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 議事項。 1 球場內噪音管制措施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2 場界內 (含人行道) 環境清潔與衛生措施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 議事項。 3 周邊環境 (三玉里、天福里、天祿里、東山里、芝山里) 清潔與 衛生措施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4 其他與比賽期間環境保護計畫相關事項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 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教育局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 (派) 之: (一) 本府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市立體育場、交通局、環境保護局、警 察局、士林區公所各遴派單位主管以上一人兼任。 (二) 天母棒球場毗鄰地區里長五人。 (三) 天母棒球場毗鄰地區居民代表七人。 (四) 相關學者專家或社會團體人士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屬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里長代表者,應隨其職務異動更替 ;屬居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如有遷移、變故或去職者,應適更替時遴 聘之。
  • 四、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行政業務及幕僚作業。
  • 五、本會每個用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正、 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如未指定,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會為召開會議,得先行分組研議。必要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 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 七、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 之一以賞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出席人數未達二分之一時,得改開座談會。
  •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教育局簽核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惟不 得逾越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會權限。本府相關單位應就其權管事項,定 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監督及查核,並將監督及查核之結果於本 會提出報告或提案討論。
  • 九、職業棒球比賽試打期間屆滿後,本會應召開總檢討會議,討論棒球年 度例行比賽安排及相關交通及環保配套措施之存廢等項事宜。
  •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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