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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789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九)本府教育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十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專家學者四名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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