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更新企劃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 地區與單元劃定、更新計畫擬定與工程規劃檢討、更新策略規劃之推 動與工程規劃協調、更新基金運用與預算控制、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歷史街區容積移轉、公共關係及公眾服務等有關事項。 二、更新開發科:都市更新開發策略規劃、公有土地開發與規劃設計協調 、政府主導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推動、公辦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評估、都 市更新方案規劃設計、估價及財務評估、公辦都市更新專案管控及工 程規劃流程檢討、專案駐點服務等有關事項。 三、更新事業科:重建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審議、核定、監督管理及輔 導等有關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事項。 四、更新工程科:整建與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補助申請案件之輔導、審查( 議)、核定及監督管制與考核、都市更新工程案之規劃設計與工程施 作、資訊環境規劃與建置、軟硬體設備購置與維護及資通訊安全業務 等有關事項。 五、更新經營科:都市再生行動推展之策劃與執行、社區空間活化與環境 改善工程規劃之輔導、社區工作場域之再利用、跨局處社區工作平臺 之推動、社區協力組織之合作及都市再生相關政策與觀念之推廣等有 關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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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6613號令修正發布第3~5、1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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