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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9011028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委 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文化局局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本府新聞處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研究發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府其他人員
  • 六、本會報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時得邀請 本府業務相關機關參與會議。並指定副召集人召集業務相關機關主管舉行專案工作會議 。會報及專案工作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相關人士、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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