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據台北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實典藏,建立特色,以供展覽研究及促進美術之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三、本館蒐藏以只國以來國內外著名美術家,具有創意及歷史性、代表性之優秀美術真蹟作 品為主。
- 四、本要點所稱美術品係指雕塑、油畫、國畫、書法、水彩、版畫、多媒體、攝影、設計、 工藝(包括篆刻-含印石、陶藝、金工、木工、線工、皮工、玉石工、竹藤)及其他各 類創作作品。
- 五、本要點所蒐購美術品如次: (一)本館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二)各畫廊及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三)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術家作品。 (四)世界藝壇公認或與中國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名家作品。 (五)其他國際性具有特殊藝術價值之珍貴作品。
- 六、本要點擬蒐購之美術作品,由本館先請各類美術品審議小組審查通過後,予以購藏。
- 七、蒐購美術品所需經費,由本館編列預算支應。
- 八、美術品經蒐購後應辦理登記及保險,並列入財產管理。
- 九、本要點經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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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03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蒐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892138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