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府應於存入保管專戶 3個月內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保管情事,但因應受補償人登 記住所不明、不全、遷居國外或已死亡而需追查繼承人地址等不在此限;本府地政處於 收到應受補償人之雙掛號郵件回執後,應由保管專檔之管理人將通知送達日期填載於保 管清冊專冊,並將回執歸檔。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6-2006
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及核發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地四字第0963038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