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臺北市違章建築(以下簡 稱違建)處理政策,對施工中新違建採取現查現拆措施,以有效遏止 新違建產生,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依本規定應現查現拆之新違建,係指下列各款: (一)施工中者。 (二)尚未使用之違建依現場勘查其結構體、牆壁、門窗等項目研判足勘 認定係新完工者。 (三)違建經拆後重建,係屬施工中或新完工者。
- 三、本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發 現前點之新違建時,應立即查明確認後,於下午四時前填具「現查現 拆通報單」,通報建管處違建科拆除區隊,並約定翌日(遇假日順延 )會合時間及地點,由查報人員引領拆除人員至現場,以勤令停工拆 除通知單查報並交違建人收執,副本交拆除人員立即執行拆除,如違 建人拒收或無法送達時,貼於門首照相存證,以為送達。
- 四、拆除區隊人員依勤令停工拆除通知單所載查報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作 業,如遇陳情人對勤令停工拆除通知單之內容有疑義時,查報員應當 場澄清,並依本作業規定第六點辦理。
- 五、當日查報案件應當日拆除完畢。但如遇結構堅固或面積龐大或情況特 殊之違建不能當日拆除完畢者,應於現查現拆通報單一併先通報拆除 區隊,由區隊長視情況增派拆除小隊或租械支援,現場拆除人員應將 查報資料及當日執行情形依序陳報建管處處長,並列管追蹤直至拆除 完畢為止。
- 六、現查現拆案件一律不得准許緩拆或由違建人自行拆除,並不接受任何 協調。
- 七、現查現拆案件,拆除區隊依規定檢附拆除前及拆除後照片,填寫結案 單辨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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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新違建現查現拆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9)北市建查字第89306340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