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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6596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二、本要點適用於九二一地震災後,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 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處分應拆除、補強、修繕之危險建築物(紅 色標幟)及須注意建築物(黃色標幟),且於規定期限內依臺北市政 府九二一地震災後安置重建服務一覽表之規定提出重建認定或建築執 照申請者。 前項提出重建認定者,其有不合規定,應於接獲本局補正通知之日起 六個月內改正完峻送請復審、逾期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本局得將該 重建認定申請案予以駁回。 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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