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每月薪津除下列規定 者外,於當月一日發給: (一)薪津發放日如逢假日,除元月份薪津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外 ,其餘月份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發給。但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 致未及作業者,得順延發給。 (二)農曆春節假期如跨一、二月份者,二月份薪津於假期前一上班日發 給。
- 二、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依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發給時間一次發給;如逢假日則於假日 前一上班日發給。
- 三、各機關發放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應依照臺北市市庫集中 支付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 四、本處理原則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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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97)府財支字第097329754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含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及適逢假日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