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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9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69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第402次首長會報修正全文4點
  • 一、說明:本市區內所有飼養之畜犬,均應辦理畜犬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 射(依據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一)畜犬登記:畜犬飼養人應將畜犬攜帶至本所或家畜衛生檢驗所指定 地點(包括工作站合法開業家畜醫院)辦理。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畜犬出生滿三個月或注射後滿六個月,應攜帶畜 犬至指定地點實施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附各區每月辦理日程表) 。 (三)換發或補發畜犬登記牌:經畜犬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後,畜犬由 家畜衛生檢驗所發給畜犬登記牌,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如有損壞 或遺失應由飼養人申請換發或補發。 (四)野犬撲殺:凡市區野犬或未經登記及不懸掛登記牌放縱戶外之畜犬 將依畜犬管理辦法,由環境保護局捕捉,會送家畜衛生檢驗所撲殺 焚化之。
  • 二、應該準備之文件:
    名 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 註
    畜犬登記暨狂 犬病預防注射 申請書 畜犬管理辦法 第四條 家畜衛生 檢驗所 向本所免費索取填具 或由本所指定人員代 填(如附件一)
    臺北市各區每月定期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表
    區別 地點 每月注射日期 區別 地點 每月注射日期
    古亭 衛生所 1 松山 區公所 8
    龍山 區公所 2 大安 區公所 9
    城中 衛生所 3 雙園 區公所 10
    延平 區公所 4 景美 區公所 11
    建成 衛生所 5 木柵 區公所 12
    中山 衛生所 6 南港 農 會 13
    大同 衛生所 7 內湖 區公所 14
    士林 工作站 15 北投 區公所 16
  • 三、申請手續: (一)攜帶畜犬到指定地點(包括檢驗所服務臺、各區工作站)。 (二)填寫申請書乙份(或由檢驗所派員代填免費服務)。 (三)畜犬健康檢查。 (四)凡未經登記施行第一次預防注射之犬隻,應攜帶身分證按規定繳規 費陸拾元之後,即施以預防注射並發給預防注射證明書及畜犬登記 牌乙枚。 (五)已登記之畜犬其預防注射已逾六個月者,應接受第二次預防注射, 攜帶原發注射證明書繳費捌拾元即發給預防注射證明彙貼於執行機 關欄內,再接受預防注射。 (六)補領犬牌手續:繳費貳拾元填具申請表即當場補發新牌。
  • 四、畜犬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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