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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北市工建字第09152923900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 物善後處理辦法申請鑑定時,鑑定機關(構)應依本原則辦理鑑定業 務。
  • 二、鑑定項目應包括: (一)鋼筋檢測:腐蝕速率、斷面量測。 (二)混凝土檢測:抗壓強度、氯離子含量、中性化深度,必要時增加保 護層厚度檢測。 (三)裂縫量測:裂損狀況:裂縫寬度及長度。
  • 三、各樓層混凝土檢測取樣數狀況:裂縫寬度及長度。
  • 四、上述檢測結果若不符原設計,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訂之既有鋼筋 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辦理耐震能力評估。
  • 五、經耐震能力評估可補強者,應經結構分析後提具補強計畫(包含長期 腐蝕監測計畫);無法補強者,應作明確之建物危險程度判定。
  • 六、鑑定流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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