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醫院推行醫療安全品質提升方案,降低 可避免的醫療錯誤,增進病人安全及減少醫療傷害,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提案獎勵對象以臺北市之醫院為限。
- 三、本要點所稱之提案限前一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完成,符合醫療安全事項, 執行成效良好且持續執行,並經提案醫院內醫療安全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專案。
- 四、提案獎勵程序採下列方式進行: (一)第一階段為書面評審,提案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發給參加獎金。 (二)通過第一階段書面評審者,可參加第二階段專案發表,發表會由參賽醫院公開發 表提案動機、執行方式及成果,報告方式不限,經委員評審後,擇優頒發獎狀及 獎金,並於發表會中公開表揚。 (三)第一階段書面評審及第二階段專案發表評比獎勵金額以總獎勵金額百分之二十至 百分之三十與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比例,由本局於書面報名截止後視提案件 數核定各獎項獎金金額。
- 五、評選委員由本局聘任之醫療安全委員會委員擔任。於提案醫院任職之委員應適時迴避, 以維護公平性。
- 六、提案受理原則: (一)提案應以醫院為單位,每家醫院以五案為限。 (二)提案中若有目的、範圍相類似,但使用方法不同者,視為兩案處理。
- 七、得獎醫院須配合出席本局安排之優良案例發表活動及其他品質相關活動,並於各活動中 公開其提升品質之作法,本局並得將得獎者之各項相關資料及標準化流程,置於本局網 站,藉以達到互相觀摩學習之目的。
- 八、得獎醫院未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完成請領獎金程序者,視同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 九、得獎之專案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本局應取消其得獎資格,且該得獎者應將 已受領之獎金,立即無息歸還本局,並自負法律責任。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09636579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改善醫療安全提案制度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改善醫療安全品質提案獎勵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