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徵兵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役男申請改判體位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須知。
- 二、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者,得選擇以公費或自 費複檢方式,申請改判體位。
- 三、申請改判體位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 公所) 辦理: (一) 公費複檢: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申辦。 (二) 自費複檢:領取同意書,攜往複檢醫院檢查。 前項申請改判體位案件,經由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
- 四、本府接獲複檢醫院寄達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經臺北市徵兵檢查委員會 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後,送請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 果,繕造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轉發各區公所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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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3─3004
臺北市役男改判體位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兵二字第092019902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役男變更體位複檢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役男改判體位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