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徵兵規則第十四條役男申請複檢 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 二、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 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 申請複檢。
- 三、申請複檢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提出,由區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 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 院複檢;並由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府徵兵檢查會) 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 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本府徵兵檢查會 ,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一個月仍未進入 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 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後,應繕具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 ,轉發各區公所送達申請人。
- 四、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得向區公 所申請,並由本府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複檢。
- 五、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役男,依第三 點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 習、實習醫院辦理。
- 六、本府徵兵檢查會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改判免役體位案件前,除符合下 列情形者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一)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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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3─3004
臺北市役男申請複檢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2)北市兵檢字第10230563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役男改判體位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役男申請複檢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