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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四字第098308394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
  • 六、工程效率獎金依下列標準按月發給: (一)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之人員,依下表發給:

    支給工程獎金人員職等職務表

    級點

    第十三職等

    6.5

    第十二職等

    6.5

    第十一職等

    6.0

    第十職等主管

    6.0

    第十職等非主管

    5.5

    第九職等主管

    7.5

    第九職等非主管、第八職等主管

    7.0

    第八職等非主管、第七職等主管

    6.5

    第七職等非主管、第六職等主管

    6.0

    第六職等非主管、第五職等主管

    5.5

    第五職等非主管

    4.0

    第四職等

    3.5

    第三職等

    3.0

    第二職等

    2.5

    第一職等

    2.0

    下水道維護操作技工

    2.5

    戶外操作技工、測工及工程車等駕駛

    2.0

    一般工務技工、測工、駕駛

    1.5

    工友

    1.0

    (二)配合工程工作之人員,按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人員發給標準八折支給。但技工及工 友仍按前款規定標準發給。 (三)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人員,得比照前二款相當職務人員發給。 (四)依規定指派擔任工程臨時任務編組之主管,經報奉准有案者,其工程效率獎金依 其本職職等主管人員發給。 負責主辦特殊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或其他重要艱鉅工程工作之各級人員,經機關首 長核定得依前項表內標準酌量增加級點。但最高以不超過當月標準級點百分之五十為限 。 前項增加級點之評定基準及範圍,應由各機關組成委員會評擬,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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