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 政府產業發展局。
- 第 16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六年。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1002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3395100號令修正公布第2、1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起施行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