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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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04-04-1003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33952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