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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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1003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33952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