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 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辦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 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 幣:元) 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 幣:元) 1 未經 申請 核准 擅自 挖掘 道路 者。 一、本辦法 第二十 九條。 二、市區道 路條例 第二十 七條及 第三十 三條。 一、得處九千元以下 罰鍰。 二、一年內違反達二 次者,視其情節 輕重予以停止計 畫性道路挖掘申 請許可六十日以 上至一百八十日 以下之處罰。 一、書面通知限期補 辦手續,並處九 千元罰鍰。 二、一年內違反本條 規定達二次者, 得視情節輕重, 予以停止核發計 畫性道路挖掘許 可證六十日至一 百八十日之處罰 。 2 違反 本辦 法第 八條 規定 者。 一、本辦法 第八條 。 二、市區道 路條例 第三十 三條。 一、得處九千元以下 罰鍰。 二、一年內違反達三 次者,得依其情 節輕重於六十日 至一百八十日內 不予核發計畫性 道路挖掘許可證 。 一、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辦手續, 並處九千元罰鍰 。 二、一年內違反本條 規定達三次者, 得視情節輕重, 予以停止核發計 畫性道路挖掘許 可證六十日至一 百八十日之處罰 。 3 違反 本辦 法第 十條 規定 者。 一、本辦法 第十條 及第二 十一條 。 二、市區道 路條例 第三十 三條。 一、得按其情節處九 千元以下罰鍰。 二、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仍不改善, 得由養工處代為 修復,其修復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 一、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改善,並處 九千元罰鍰。 二、逾期不改善者, 得視情節輕重, 由養工處代為修 復,其修復費用 由申請人負擔或 得停止申請人道 路挖掘申請案件 之許可至改善為 止。 4 違反 本辦 法第 十一 條規 定者 。 一、本辦法 第十一 條、第 二十一 條及第 二十九 條。 二、市區道 路條例 第二十 七條及 第三十 三條。 一、得處九千元以下 罰鍰。 二、一年內違反達二 次者,視其情節 輕重予以停止計 畫性道路挖掘申 請許可六十日至 一百八十日以下 之處罰。 一、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修復或改善 ,並處八千元罰 鍰。 二、一年內違反本條 規定達二次者, 得視情節輕重, 予以停止核發計 畫性道路挖掘許 可證六十日至一 百八十日之處罰 。 5 違反 本辦 法第 十三 條規 定者 。 一、本辦法 第十三 條、第 二十一 條及第 二十九 條。 二、市區道 路條例 第二十 七條及 第三十 三條。 一、得處九千元以下 罰鍰。 二、一年內違反達二 次者,視其情節 輕重予以停止計 畫性道路挖掘申 請許可六十日至 一百八十日以下 之處罰。 一、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修復或改善 ,並處九千元罰 鍰。 二、一年內違反本條 規定達二次者, 得視情節輕重, 予以停止核發計 畫性道路挖掘許 可證六十日至一 百八十日之處罰 。 6 違反 本辦 法第 十五 條規 定者 。 一、本辦法 第十五 條。 二、市區道 路條例 第三十 三條。 得處九千元以下罰鍰 。 超挖部分書面通知限 期補辦手續,並處八 千元罰鍰。 7 違反 本辦 法第 三十 條規 定者 。 本辦法第三 十條。 得停止道路挖掘申請 案件之許可。 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得停 止該管線機構道路挖 掘申請案件之許可至 改善為止。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 四、本府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 發現違反本辦法之案件,即專案簽陳本府裁罰後,函送受處分人繳 交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 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交罰鍰者,除依法執行罰鍰外,並管制該受 處分人道路挖掘之申請案件至罰鍰繳納完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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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養字第09108537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