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本市各區役政考核,提昇基層役政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對區公所年度役政工作考核依業務性質區分為兵調體檢業務、徵集勤務業務、權益 編管業務等三類,並訂頒計畫實施之。
- 三、年度役政工作考核,分為一般考核與專案考核: (一)一般考核:分為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二種。平時考核,係配合重要役政工作之執 行與業務輔訪,由本處各業務科就主管考核項目自行辦理,成績佔配分百分之七 十;年終考核,則於年度結束前由本處實施綜合考評,成績佔配分百分之三十。 (二)專案考核:配合年度重要役政工作計畫之執行與上級主管機關交辦之專案業務, 由本處各業務科作定期專案考核。 (三)本處各業務科應就其主管考核項目評定年度成績,並於評定結束後十日內提交考 核評分統計表,由本處彙整,陳奉市長核定後函送區公所。
- 四、考核成績等級如下: (一)總分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 五、年度役政工作考核成績經評定列為甲等以上前五名之區公所,於兵役節分別提報中央及 本府表揚。
- 六、各類業務次年度考核項目(含配分)及評分標準,由本處各業務科於當年十一月底前送 交權益編管科彙整,召開會議研商後,據以訂頒年度役政工作考核實施計畫,陳奉核定 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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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2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對各區役政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兵管字第09730252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