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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93)北市原一字第09330096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93年3月1日起至本館委外經營管理為止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 館)多功能會議室及技藝研習教室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對象以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社團(含官方認定之原住民族群及平埔族群)、協會、合 作社、市政府所屬各單位及北投地區政府立案之團體為原則。
  • 三、若申請單位為原住民團體則本館場地除必要之空調及視訊收費外,其餘為無償借用,其 他社團使用則需酌收費用。申請登記時,必須先繳納場地使用費、設備費用及保證金, 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 四、借用單位除應服從本會及本會派駐人員之管理監督外,其預留場地及借用場地之取消, 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天災或重大事故,致使場地無法使用時,本館除無息退還申請單位所繳場地費 及設備使用費外,不負任何其他賠償責任。 (二)申請單位若因故取消預定之場地,至遲需於預定使用日期之前一週以書面通知本 館,並不得私自轉讓。依照上述手續取消預約者,本館退回已繳場地費之百分之 五十及設備使用費用之全部。
  • 五、活動內容以非營利之原住民文化表演、族語、技藝研習及原住民相關議題之會議為主, 其他文化育樂活動為輔,但不得涉及宗教及政黨宣傳等行為,若有任何違法情事,其法 律責任由借用場地之單位自行負責。
  • 六、場地可借用時間為:週二至週日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週一及國定假 日休館。
  • 七、本館提供場地及現有之桌椅等設備,但不包含操控機器及文具等消耗品出借。
  • 八、申請時間為活動二週前辦理申請,並於活動一週前來電確認,如於一週內始辦理申請, 恕不受理。
  • 九、本館開放時間為: 週二至週日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 十、本館提供場地及現有之桌椅等設備,不包含文具、影印、電話及傳真等費用;申請單位 所準備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看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十一、倘本會因業務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申請核准之借用單位得經協調後另擇期使 用。
  • 十二、請妥善維護場地設備,維持辦公場所之整潔及美觀,若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 額依實際修繕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 十三、違反本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本會取消使用權,並不得再借用本非營利性空金之場地。
  • 十四、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 十五、本管理要點適用期間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本館委外經營管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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