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各所依本要點受理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其處理時限依本府申請 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期限辦理。但依第二點第五款申請八十三年以 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不在此限。 第七點及第八點之補正期間,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一百 七十一點規定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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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136700號函修正第9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