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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護字第10432125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遴選之;副主任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另置委員十一 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二)醫療、救護、消防等專家學者。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分別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及緊急救護科科長兼任,幹事 二人,由本局派員兼任,均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或消防分隊之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救護工 作提供指引、諮詢、醫療指導與品質管制。 (二)綜理救護派遣員及各級救護人員有關救護通訊及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救護技能訓 練與考核。 (三)訂定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救護之預立醫囑與標準作業流程,包括救護通訊、優 先派遣、到達前指示、各項救護作業,藥物與器材使用及災難應變等,並追蹤救 護人員之依從度,以確保救護人員能熟悉操作流程。 (四)透過急救責任醫院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之線上醫療救護指導。 (五)建立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醫療救護品質管理監控制度,包括救護通訊回顧、救護 紀錄表之調閱審核、病案討論、現場督查、技術考核及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品 質指標之建立與追蹤等。 (六)訂定大量傷患與特殊意外災害事件之救護流程與工作細則及協助演習規劃。 (七)大量傷患與特殊意外災害事件之現場救護指導。 (八)協助處理緊急傷病患到院前醫療救護之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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