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燈飾,係指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燈柱及電動燈光以外,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 氣氛為目的之燈光設備。
- 四、申請於行道樹懸掛燈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資格: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及團體均可申請。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載明申請地點、供電 來源及懸掛方式、株數、期間等資料,向公園處提出申請,經審查 核准後始得懸掛。申請人經核准後,即為設置人。 前項行道樹懸掛燈飾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七日至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懸掛期間:懸掛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一週期,須延長懸掛期間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重新申請。 (五)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行道樹之正常生長及維護作業。公園處得依 現地行道樹生長狀況,核定燈飾之懸掛密度;公園處如須修剪已懸 掛燈飾之行道,設置人須無條件配合。 (六)申請人於申請懸掛燈飾時,每懸掛一株行道樹應向公園處繳納新臺 幣三千元之保證金。但政府機關得予免繳。
- 七、燈飾懸掛期間,設置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及維護。遇有損壞、脫落 、行道樹枝幹勒痕微樣等情形,應即予以改善,並接受公園處之督導 。燈飾懸掛期滿後,設置人應於翌日自行拆除完畢。 前項行道樹懸掛期間遇有枝幹勒痕微樣時,設置人應無條件配合拆卸 或鬆綁燈飾,否則公園處得終止繼續懸掛,設置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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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北市工公字第1063574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7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