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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89)府北捷四字第8922437901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5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防颱執勤人員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天然災害防救中心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 一、本局防颱輪值人員為: (一)至市府消防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等五位。 赴市府消防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值勤。分日、夜斑二班值勤(日班08:00至 20:00 ,夜班20:00至翌日08:00 止)。第一班以市府通知成立災害防救緊急 任務編組,到該指定地點報到時間起算,至前述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 務解除為止。 本局為業務考量擬由實際代理人員:由總工程司室、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 四處及第五處高參等人員依序輪赴「災害防救中心」值勤,如遇重大災情或市長 巡視時,仍由上述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依序輪赴「災害防救中心」值勤。 (二)本局:1.指揮調度組:本局四位副總工程司、第一、二、三、五處處長、品保中 心主任、資訊中心主任擔任。 2.甲組:(第四處處長、副處長機動配合巡查作業。) 乙組:第四處男性同仁。 3.行政支援組:由秘書室二名同仁納入本局天然災害防救中心並提供熱食 等行政作業,另請該室自行排訂值勤人員及連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 連絡電話),如遇天然災害需值勤時,本處將通知該連絡人員轉知值勤 人員開始值勤。 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第一班以市府通知成立「災害防救中心」時任務編組, 到本局十五樓報到,至後述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值勤時間日 班為08:00─20:00,夜班為20:00至翌日08:00止,每班各乙員值勤,駐守本局十五 樓會議室值勤,編組名冊內人員異動時依序遞補。
  • 三、市府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成立時,於上班時間由第四處防颱聯絡人,通知本局防颱 輪值人員開始值勤。非上班時間如獲消防局通知防災中心成立時,請本局值班人員通知 第四處天然災害緊急聯絡人,再轉知本局防颱輪值人員開始值勤。 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一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人員負責預先通知接續五班人員待 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開。
  • 四、本局防颱值勤人員請依本局「防災業務計畫」規定值勤,不得擅離職守。 各班值勤人員請於值勤檔夾之簽到簿自行簽到及簽退,並確實交接,掌握實際狀況,確 實填寫事件記錄表。(按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計畫表格填報)
  • 五、首班執勤人員聯絡各工程處災害防救中心,確認人員及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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