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至市府消防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等五位 赴市府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分日、夜班二班值勤(日班08:00至20:00,夜班20:0 0 至翌日08:00止) 。第一班以市府通知成立災害應變緊急任務編組,到該指定 地點報到時間起算,至前述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 本局為業務考量擬由實際代理人員:由總工程司室、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 第四處及第五處高參等人員依序輪赴「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如遇重大災情或市 長巡視時,仍由上述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依序輪赴「災害應變中心」值勤。 (二)本局:(1) 指揮調度組:本局副總工程司、第一、二、三、五處處長、品保中心 主任、資訊中心主任擔任。 (2) 甲組:(第四處處長、副處長機動配合巡查作業。)由第一、二、三 、五處各指定一位課長與第四處課長擔任。 乙組:第四處男性同仁。 (3) 行政支援:由秘書室二名同仁納入本局災害應變中心並提供熱食等行 政作業,另請該室自行排訂值勤人員及連絡人員名冊(含 日、夜間連絡電話),如需值勤時,本處將通知該連絡人 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僅於日班時間值勤) 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第一班以市府通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任務 編組,到本局十五樓報到,至後述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 。值勤時間日班為08:00至20:00,夜班為20:00至翌日08:00止,每班各乙員值勤 ,駐守本局十五樓會議室值勤,編組名冊內人員異動時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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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1)北市捷四字第09130259500號修正第1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