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為: (一)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並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 組」之指揮運作: 1.高參組: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 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且經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受訓完成之同仁擔任,依序輪赴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分日、夜 2班值勤。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應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 其他指定地點)出席災害防救會報。 (二)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分為: 1.指揮官: 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 2.督導官: (1)由本局主任秘書及 3位副總工程司依序輪值,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 急應變小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檢查其落實災害防救措施執行情形,並 負責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以強化本府災害防救體系運作效能,並 提升應變能力。 (2)本檢查作業於本局、各工程處及工務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由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第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後,由該時間 之執行小組甲組當日輪值同仁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查作業。 3.指揮調度組: 分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 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路權室主任、副主任輪值, 於本局15樓值勤。 4.執行小組: 甲組:工務管理處工事企劃課、土木建築課、機電系統課、計畫管理課、安衛 防災課等課之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 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路權室等單位指定 1位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同仁 ,於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並掌握災情,督導防災人 員作業。 乙組:分由工務管理處指派 2名工程司及聯合開發處指派 1名工程司擔任,每 班 3員於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負責負責分別彙整各 工程處及聯開工地定時傳送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等相關資 料、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依本府消防局及工程搶修組指示,將「臺北 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災害防救會報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工務 局彙整,及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調度並陳報各地災情 。 5.行政支援: 由秘書室 2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 政作業,另請秘書室自行排定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聯絡電話 )(值勤工職人員名冊請該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如需值勤時,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僅於日班時間值勤)。 (三)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說明如下: 1.高參組第 1班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一級開設,於接獲通知60分鐘內到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值勤,至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 2.督導官、指揮調度組、執行小組及行政支援等,第 1班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通 知一級開設,本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開始任務編組,並於接獲通知60分鐘 內到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報到,至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 為止。 3.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勤時間不得連續超過12小時,值勤時間日班為 08:00 至 20:00,夜班為 20:00至翌日 08:00止,由各組輪值人員進駐本局15 樓緊急應變小組值勤,編組名冊內人員異動時依序遞補。
- 四、風災、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或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 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通報、回報及辦理 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 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 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 作業。
- 五、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請各工程處設置 1個通報窗口負責將工 地災情電話口頭通報至工務管理處或於捷運 B組之Line群組回報災損情形。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 2級開設), 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工務管理處緊急聯絡人,以「一 呼百應」通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開始值勤。 值勤檔案夾於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 1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執行小組人員負責預 先通知接續 5班人員待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各班於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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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工字第1053013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