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風災、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或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強化三 級或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 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 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 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 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 五、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5弱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 ,經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及各工程 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 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 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 定辦理。
- 十一、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揮官: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 之指揮與調度事宜,並參加市長召開之工作會報、市長巡 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 關災害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 位副局長或總工程司或 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 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本局檢核作業之督導官,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 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 個颱風,任務為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 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 災後復原作業情形,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三)高參組: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 通知後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 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 資之調度及支援事宜。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 況及處理情形,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 ,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每 2小時PO上LINE 捷運 B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局所轄 工地災情時,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PO上LINE捷運 B群組, 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 秘書長等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並向本局局長及副指揮 官電話口頭通報。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 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 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 用手冊 EMA2-51-A、 EMA2-51-B、 EMA2-51-C之規定辦理 通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工作會報通知, 指揮調度組立即陳報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 出席會議,則立即通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 1.甲組: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彙整 各工程處提送之市長預備召開之工作會報資料,並督導 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 消防局、本府工務局、捷運工程組防災信箱、捷運局防 災電子信箱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 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 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及各單位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 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 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 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 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 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乙組: (1)每日上、下午 2、 5、 8、11時前彙整各工程處之災情 彙計總表。 (2)辦理工作會報相關事項,並追蹤辦理會報紀錄中本局相 關事項,即時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同仁聯繫,處理 各項列管案件,下次會報召開前,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 統將各項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列完成。 (3)各單位(中央應變中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 經濟部水利署等)之傳真文件及指示事項,應立即陳送 指揮調度組輪值長官,並將指(裁)示事項立即e-mail 各工程處防災電子信箱。 (4)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5)辦理捷運局防災電子信箱及捷運工程防災組信箱所有通 知訊息。 (6)值勤中,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彙 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 送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 B群組。 (7)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六)行政支援: 1.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水、電、空調等維護。 3.排定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 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 4.局長、副指揮官等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 或至工地巡視之派車及駕駛等任務。 5.其他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交代之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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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工字第1103011405號函修正第4、5、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