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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3553500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師法規範事項,妥善審議公立學校(含公 立幼兒園)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相關事宜,特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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