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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人字第101370672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增訂第9點條文;並自101年8月1日施行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局副局長一人,並兼任召集人。 (二)校長協會代表二人:由臺北市公私立國小校長協會、臺北市中等學校校長協會推 派。 (三)家長團體代表一人:由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 合會、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推派(浮動 委員)。 (四)臺北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教育學者三人。 (六)精神醫療及專業人員二人。 (七)法學界代表二人。 (八)教育行政代表三人,由本局主管科科長(浮動委員)、督學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 擔任。 前項委員聘期均為一年,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審議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時,第一項第三款家長團體代表 及第八款主管科科長應由審議案件教育階段別之委員出席。 第一項第八款主管科科長無法出席者,應指定該科熟稔業務之同仁代表出席。
  •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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