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不適任教師審議方式如下: (一)精神病尚未痊癒教師之處理,學校應檢具經合格精神專科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疾 病鑑定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本小組應針 對其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之異常及生活適應上之障礙作專業認定 。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 關紀錄及具體事實資料,由本局逕予核定或提本小組依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及具體事 實資料,及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資料,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四)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並應詳實列舉 說明違反之事實,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 七、本小組審議時,以書面(含照片、錄影等紀錄)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 明: (一)當事校長。 (二)當事家長會、當事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三)當事人及其推薦之教師一人。 (四)投訴人。 (五)其他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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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10337647400號函修正發布第6、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