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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10-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北市警捷字第10536665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與地區警察分局權責劃分暨聯繫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與轄區警察分局權責劃分及聯繫要點)
  • 一、為釐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捷運警察隊)與管轄警察分局之權責, 並強化工作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 二、捷運警察隊權責區域範圍如下: (一)捷運沿線 1.高架部分:以高架建築結構物最外緣為界。 2.平面部分:以捷運系統結構最外緣為界。 3.地下部分:以地面下建築結構(含隧道)最外緣為界。 (二)捷運廠站:以捷運車站結構物及機廠圍籬最外緣為界。
  • 三、捷運警察隊任務如下: (一)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二)場站、車廂內刑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初步偵查處理及犯罪預防宣導事項 。 (三)線形公園、站外停車場、捷運車廂、站體內違規攤販、車輛及違反大眾捷運法案 件之取締。 (四)捷運行車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
  • 四、捷運警察隊與管轄警察分局處理各類案件之責任區劃分律定如下: (一)場站、線形公園、捷運系統廠站(機廠)、地下商場及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場) 內刑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及意外事故(含道路交通事故),以轄區分局 為管轄。 (二)移動車廂內發生之案件以被害人下車停靠站之分局為管轄。
  • 五、捷運警察隊與管轄警察分局處理各類案件之工作聯繫程序: (一)場站、車廂內之犯罪預防及宣導,由捷運警察隊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捷運公司)負責,必要時得商請轄區警察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協助。 (二)發生火災、地震、毒氣或其他災害,由捷運警察隊負責疏散、警戒,並由捷運公 司及各類災害主管機關負責救災等工作執行。 (三)捷運系統內發生行車事故之處理,由捷運警察隊負責現場封鎖管制及進行相關人 、物證調查,並同步通知轄區分局到場採證及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必要時通知警 察局鑑識中心到場採證。 (四)捷運系統內相關之集會、遊行事件,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辦理。 (五)捷運警察隊受理場站、移動車廂內、線形公園、捷運系統廠站(機廠)、地下商 場及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場)無犯嫌及無現場之刑事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案 件,捷運警察隊應立即依單一窗口之規定作必要記錄外,並通報轄區警察分局作 後續處理,相關要點如下: 1.案件由捷運警察隊員警先行受理報案完成後,捷運警察隊應將案件之相關卷證 、捷運系統錄影監視影像及辦理刑事案件移辦檢核表等資料,依「警察機關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2.報案民眾要求就近至派出所受理者,應引導至最近之轄區分局派出所報案,並 協助釐清案件發生之時、地、相關證物及捷運系統內錄影監視系統影像之調閱 ,送交受理機關(單位)彙辦。 (六)查獲違反刑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涉案人時,由捷運警察隊負責初步處理以釐 清案情(如封鎖管制現場、證物查扣及蒐集相關證據等),俾利轄區分局接續偵 辦;另由捷運警察隊同步協助轄區分局向捷運公司調閱申請案發現場捷運系統內 錄影監視系統影像及相關證據蒐集等資料,併送交受理機關(單位),以利偵辦 。 (七)捷運場站、車廂內、地下商場及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場)發生有現場之刑事、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由捷運警察隊負責封鎖管制及進行初步調查,並通報轄區警 察分局實施後續調查。線形公園及站外所屬停車場發生刑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及意外事故(含道路交通事故),由接獲報案單位,通報轄區警察分局處理, 捷運警察隊協助之。 (八)轄區警察分局接獲捷運警察隊移送案件後,應將處理情形(如通報單、發生破獲 記錄表)副知捷運警察隊,以資建檔統計。 (九)捷運系統內之場站、車廂、隧道(涵管)及所屬停車場發現爆裂物時,由捷運警 察隊負責現場封鎖、警戒及旅客疏散,並通知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五大隊及轄區警 察分局派員至現場處理。 (十)非捷運營運時間內,發生屬捷運警察權限範圍內之各項違規、違反大眾捷運法案 件及意外事故(含道路交通事故),由轄區警察分局先作緊急處理,俟捷運警察 隊趕赴現場後,再移由捷運警察隊負責處理。 (十一)捷運系統結構物外之線形公園、站外停車場等開放空間治安維護工作,捷運營 業時間由捷運警察隊負責;非捷運營運時間由轄區警察分局負責。
  • 六、捷運系統內遇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時,捷運警察隊應向事件之轄區警察分局通報請求支 援,並受當地分局長指揮,同時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範通報。
  • 七、捷運警察隊以遂行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等專業 任務為主,平日各項勤務執行應與轄區警察分局密切聯繫、協調配合。
  • 八、管轄機關有二以上者,因案件管轄有爭議時,報請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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