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作業權責區分: (一)需用機關: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 (二)服勤單位: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負責人力需求審查、交接、督 導、考核及管理等事項。 (三)服勤處所:負責本府各相關機關役男執行輔助勤務之人力需求與管理。
- 五、家庭因素役男超額時,得由兵役局協商本市轄區內或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 府機關,函請役政署同意後辦理分發。
- 六、兵役局應於每年 9月底前函請各服勤處所提出下年度需求人數,彙整後由相關機關依下 列原則審查,並得視需要邀集協商。 (一)創新或重大政策推展機關,就所屬或相關機關提出之人力需求初審。 (二)相關機關就所屬機關提出之人力需求初審。 (三)審查人力需求機關公務人力配置情形。 (四)人力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查有具體缺失之機關,不予分發。 (五)相關管理表冊未能依限送達,經協調仍未改善之機關,不予分發。 前項人力需求審定後應列各機關之分發順序及員額。
- 八、兵役局基於服勤單位權責,得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家庭因素役男之服勤狀況;其服勤督考 及訪視之實施,由兵役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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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替字第10130489200號函修正第3、5、6、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